6月10日,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的邵某某等14名被告人开设赌场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: 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经审理查明: 2015年冬天至2017年冬天期间,被告人邵某某纠集被告人邵某、张某某、存某某、吴某某等人在中宁县瀛海水泥厂后山养殖场、新堡南山等地多次开设赌场,聚众赌博、大肆敛财,同时为了索要赌债,被告人邵某某纠集被告人邵某、张某某、存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向欠债人员暴力讨债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敲诈勒索他人财产,并纠集他人采取滋扰、纠缠等恐吓手段向欠债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赌债,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邵某某为首要分子,被告人邵某、张某某、存某某为重要成员,被告人王某某、党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
该犯罪集团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,共同或伙同他人实施开设赌场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
中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、社会危害性等,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, 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,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,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,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邵某某等8人提出上诉,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二审经审理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且审判程序合法,遂作出上述裁定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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